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之规定,并应当事人安徽庆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五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
特此公告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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