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2022年1月,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部署2022年污染源日常执法监管抽查工作,旨在提升监管效能,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强保障。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是进一步推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近日,经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理,现公布5件典型案例。
(一)亳州市谯城区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亳州市谯城区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砂石物料库房西侧墙壁破损,未完全密闭,库房外北侧路面上积尘较多,未及时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厂区内地面上露天堆放大量碎石子;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内的废弃乳化剂包装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处二万九千元罚款。
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帮扶,该公司当天对废暂存间内的废弃乳化剂包装桶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立即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亳州某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亳州某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玻璃制品烤花工序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先收集到一房间内,再经过滤棉、活性炭和UV光氧催化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该房间顶部有破损,房顶外面排放有大量漆雾的痕迹。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处二万元罚款。
(三)亳州市某亚金刚石有限责任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密闭措施,未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案。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亳州市某亚金刚石有限责任公司酸洗车间和电解车间正在生产,两个车间的部分门窗未关闭,车间内气味刺鼻。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对该公司处二万九千元罚款。
(四)安徽富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大门处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安徽富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大门处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帮扶,该公司当天就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五)安徽某法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安徽某法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硅橡胶硫化成型车间生产中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内过滤棉堵塞严重,且设施内有4根UV光氧灯管损坏,车间南侧、北侧大门开启,车间北侧有两扇窗户处于打开状态,车间未完全密闭,车间内有明显刺鼻性气味。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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